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我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学院教学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遵守教学规范,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条本院教师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严于律己。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院的荣誉和声誉;
(二)严谨治学、求实创新。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注重实践,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三)遵循规范、热爱教学。主动承担相应职称的课程和规定学时的教学任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四)刻苦钻研、精益求精。加强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研究,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教风影响、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学相长,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章任课资格
第五条教师取得任课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院教师资格证。
(二)为本科生讲授课程的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能力和水平,特殊情况应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
(三)对于专业实践能力要求较强的课程,原则上应由有一定企业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
第六条在职教授、副教授应为本科学生讲授课程。无特殊原因,累计两学期不服从学院安排,拒绝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在职称聘任时低聘一档。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教学任务:
(一)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
(二)所任课程实验内容较多,而不能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的教师;
(三)不能把握基本讲授内容或讲授效果差,警示后无较大改进的教师;
(四)对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缺乏充分教学准备的教师;
(五)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为不合格,学生反响较大,经学院调查确有问题的教师。
第三章教学环节
第一节教学准备
第八条认真研究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了解本门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课程的教学总学时数、周学时数及学时分配。在此基础上认真备课并按照学院有关教案书写要求书写教案和讲稿,并根据需要制作必要的课件,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九条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学时分配填写《教学进度表》。
第十条根据学院教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慎重选择或编写教材(教科书、讲义、参考书或实验、实习指导书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认真钻研教材,查阅参考文献,充分了解学生,驾驭课程内容,熟悉重点、难点。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在学期开学前应至少完成三分之一的详细教案或讲稿,有条件的教师应备有电子教案。
第十二条做好教学模型、教具和演示实验等准备工作,尽可能运用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和实验设备,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十三条教案和讲稿在教学过程中应不断加以补充和修改。在遵循教学大纲的前提下,鼓励教师收集和积累国内外最新成果及典型事例,不断补充、更新教学内容。
第二节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新课伊始,教师要简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详细说明考核方式,说明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核等在总成绩中的比重等。
第十五条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
(一)目的明确,课堂组织严密、紧凑;
(二)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缜密;
(三)突出重点,讲清难点;理论联系实际,融会贯通,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和学习方法的指导;
(四)因材施教,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合理分配课堂时间,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
(五)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前沿信息,推广、运用和优化现代化教学技术和手段;
(六)仪表端正,举止文明;用普通话讲授,语言准确简炼、清晰流畅,板书规范工整;
(七)讲究课堂艺术性,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
(八)及时总结教学得失,改进和优化教学方法。
第十六条建立相互尊重的良好师生关系,严格维护课堂教学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出现严重问题,应在课后及时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反映。
第三节辅导答疑
第十八条认真准备,定时间、定地点,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
第十九条有计划地安排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鼓励、指导基础较好的学生钻研与本学科有关的较深入的问题;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循循善诱、耐心辅导,启发其掌握好基本内容。
第二十条辅导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当面辅导和网上辅导相结合的方式,答疑以个别解答为主;尤其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予以重点辅导。辅导答疑次数由教师视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周至少一次。
第四节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二十一条按照课程性质、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布置作业(包括思考题),具体由各教学单位做出相关规定。既要有一定的数量,又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思考,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考方法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保证质量。
(一)凡小班课(以一个教学行政班级为准)或合班课(两个教学行政班)的作业应全数批改。
(二)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学生平时成绩含上课出勤情况、实习、课内实验成绩、课堂练习、课堂提问及期中测验成绩等),采用评分或分等级的办法计入学生该课程平时成绩栏内,作为学生修读该课程的平时成绩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三条建立作业情况反馈制度。教师除指出学生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到见解之外,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作业或发现抄袭的作业应令其重做;对缺交或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适当扣减其平时成绩。对无故缺交作业量累计达到规定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教师应报告学生所在院里,建议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副院长和教研室主任应不定期地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将抽查情况及时通报、反馈,督促教师按要求布置、批改作业。如发现没按规定布置、批改作业的情况,按《新余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节实验
第二十五条指导教师应按照课程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合理选用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
第二十六条实验课前,指导教师(含教辅人员)要认真设计和准备实验。所有实验项目均应经过思考、试做,分析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和措施,还要注意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防止带故障操作,保证学生安全顺利地完成实验。
第二十七条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严格要求,加强检查,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认真撰写实验报告,教师应逐一批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
第二十九条严格学生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对无故缺做实验数达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任课教师应报告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取消其实验课程的考试资格,该实验课成绩以零分计。课内实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门理论课的考试。
第三十条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开放型和研究型的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六节实习
第三十一条所有实习、社会实践均应按培养方案执行,并按经批准的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
第三十二条实习应配备实习指导老师,实习指导(带队)老师须做到:
(一)实习前,应严格按照学院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制定实习方案,了解和熟悉学生和实习单位两方面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
(二)加强指导,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与帮助。随班指导实习的教师不得随便离开实习场所,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所在教学单位和学院汇报;
(三)指导学生填写实习报告,做好实习成绩考核与评定工作,并上报相关教学单位备案。负责撰写实习总结,并交相关教学单位存档;
(四)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要做到一周一次电话巡访,并做好记录;督促实习学生每周小结后将实习的具体信息反馈到相关教学单位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五)有答辩要求的实习,指导老师要配合做好学生的实习答辩工作。
第七节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均在课程结束时进行。学期中间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须经相关教学单位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考试目的要求确定适当的考核方式。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大作业等多样化考核方式,提倡进行课程考试改革,采取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课程的考核性质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变动。
第三十五条认真做好命题工作,命题符合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和评价六类学习内容。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本课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试题中有考核灵活应用知识的综合性、提高性题目;知识面覆盖广,难易适当,题量适中;试题表述要简明扼要、准确。
第三十六条每门课程应同时拟制题量和难度相近的A、B两套试卷(附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学院或相关教学单位审批后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备用。同一学期相同教学要求的同一门考试课程应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和统一阅卷。
第三十七条期末考核资格审查学生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或教学环节)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教师应当在课程结束之前,针对无故缺课超过规定的学生,填写《学生期末考核资格审查表》,并将审查表、名单和考勤记录报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课程所属教学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将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学生名单分别通知教师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通知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核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复习考试期间,教师可指导学生复习,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但不能做引导性辅导和泄露、暗示考试内容,不得将已考过的试卷散失到学生手中。
第三十九条每位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并认真完成任务。监考教师应遵守监考人员守则,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严格按《新余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评阅试卷,评定和记载成绩,归档试卷。
第八节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具有科研背景的教师担任。每名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不超过八名。
第四十二条教师拟出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经教研室审核后确定一定数量的题目供学生选择,原则上要求学生一人一题,有条件时允许学生自由选择教师和题目。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三条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遵循下列原则:选题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难度、工作量适中,体现专业综合训练要求;有100%以上毕业设计(论文)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
第四十四条指导教师的任务是:指导学生选题,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介绍参考文献;指导学生书写开题报告或设计方案;定期指导学生,实施全程监控;检查督促写作(设计)进度和质量要求;指导学生修改、审阅及定稿;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四十五条毕业设计(论文)结束阶段,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写出评语。指导教师必须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
第四十六条成绩评定严格执行《新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涉及相关栏目填写完整,配合学院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教学纪律
第四十七条教师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服从教学工作安排,按照各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凡违反相关规定,按《新余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教学研究
第四十八条教师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推进教育创新,不断进行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素质教育,探索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方法等。
第四十九条努力撰写与教学相关的论文、讲义或教材,积极申报教学研究课题,并注意借鉴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以保证教学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鼓励教师进行教学研究立项和优秀教学成果申报。
第五十条加强交流研究,积极参加学院、教学单位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坚持听课制度,听课节数、形式、要求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本规程由院教学科负责解。
建筑工程学院
2017年9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