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验器材在使用、借用、保管过程中受到损坏和丢失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在教学使用中凡因违章操作损坏,人为有意损坏、借用损坏、管理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坏及丢失等均属非自然损坏,须按“损坏赔偿办法”予以赔偿。
三、损坏赔偿办法:
1.教学使用中操作失误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按当时市场价或同种同质物品赔偿;违章操作或恶意受损或丢失的,翻倍处理。赔偿费用由具体操作者或组员承担。
2.教学使用中的仪器设备损坏,找不到具体操作者的,赔偿费用由班级承担。责任落实不下的,由指导老师和实验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外单位、个人借用、校内因公借用中损坏或丢失,借用损坏,应按当时市场价或同种同质物品赔偿。
4.管理工作中,由于失职造成的损坏、丢失,指导老师和实验员根据损失程度共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损坏赔偿需填写报赔单,经有关负责人验证受损物品加注报赔意见并由教学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赔偿款由实验室收纳并用作损坏仪器的购买费。无正当理由拒交赔款时由学院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