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新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稿),现就2019-2020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新余学院注册在籍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下简称“困难生认定”)应坚持实事求是,以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标准
根据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具体详见《新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稿)。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经查验相关证件原件,属于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孤儿、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优抚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2.父母双残、父母均无劳动能力、父母(或一方)患重病或亡故的学生;
3.经查验相关佐证材料,属于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需父母独自承担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5.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子女入学就读的学生;
6.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特殊困难的,可经学院认定工作组酌情商定。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残疾、患重病或丧失劳动力的学生;
2.家处贫困地区(省级或国家级贫困县)或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其他困难情形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家庭有多子女上学(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5.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经学院认定工作组酌情商定。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收入无法全额负担在校学习的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相对其他一般同学较为困难的学生。
四、工作要求
困难生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资助的重要依据,辅导员(班主任)应根据班级全体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初步认定各困难等级人数,严禁将明显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或不符合认定依据的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个人自愿申请认定、量化测评、民主评议及调查审核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至少动态调整一次。
(二)首次申请认定的学生须提交《新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应在《申请表》上详细填写困难信息和原因,并且向学院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扫描件)之一核验。或者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上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只需提交《申请表》。
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可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时,学生本人应采用书面形式主动向班级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不困难。
(三)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各二级学院分管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如发生失责情况较为严重者,将严肃处理。
(四)各学院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应从班干部、寝室长、普通同学等不同群体中产生,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3天,并公布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监督举报电话。
(五)认定评议小组进行量化测评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对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的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可提议该生按程序参评。
(六)审核确认及名单公示
1.学院认定工作组须认真审核认定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认定结果,对有异议的名单,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注明详细的调整原因,将最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成员健康等个人敏感及隐私信息。
2.参加测评的学生须如实填报信息,对学生填报“量化测评指标”弄虚作假的、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坚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3.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认定工作组组长在学生提交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确认汇总表》及《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各学院要全面、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认真、规范填写《新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确认汇总表》(见附件),确保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孤儿、城乡低保家庭(含特困供养人员)、仅靠政府救济的家庭子女和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并给予重点资助。
五、系统信息录入审核
1.学院组织完成认定工作后,应及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导入学生综合管理系统。
(1)填写校内联系方式、家庭信息及其他信息,其中家庭详细住址一栏要具体填写,格式为“**省**市**县**乡(镇)”。
(2)家庭成员信息、家庭经济信息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均须填写详细,不留空白。
(3)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必须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相符。
2.各学院要做好录入信息检查工作,避免出现漏录、错录及多录的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确认表》加盖公章后于10月10日前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复核备案,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导入学校学生综合管理系统。
4.各学院要做好分类建档封存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将不定期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档案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各项资助的依据,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在校学生的通知,指导学生如实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并及时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提交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家庭经济好转已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不应再提出认定申请。
2.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公平公正,认定期间学院应公布学校和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监督电话和邮箱信息,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3.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各学院应及时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模板,并“检验”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导入系统。
4.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妥善保管,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帮扶措施。
5.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学院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学校核实情况后,将取消学生认定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6.如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变故导致经济状况显著变化,学生应及时提出认定调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由班级(专业)评议小组进行量化测评和民主评议,经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填写《新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其他原因提出的认定调整申请不予受理。
7.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励志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自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
8.各学院于2019年10月10日之前将下列材料的纸质版与电子版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详细说明认定程序和公示情况)
2)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公示名单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核实确认汇总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异动情况统计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